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城房产”)合并持有的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城创置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为新城创置用于支付购买南京市建邺区二道埂子地块的土地款。
    二、合同主要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139号,负责人:黄立新。
    常州新城房产,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注册资本:801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产投资、开发、销售。
    新城创置,注册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觉新,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本公司持有常州新城房产95.8%的股权,本公司与常州新城房产合并持有新城创置100%的股权,其中常州新城房产持有其90%的股权。
    三、合同内容
    1、合同标的:《借款合同》的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的保证担保;
    2、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为自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03年11月28日止);
    3、合同生效、终止: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四、本次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担保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房产开发业务在近年的良好发展趋势看,还款应不成问题。因此,本次合同对本公司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