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12日在杭州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2006年8月26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和香港《文汇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29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即内资股股东,下同)5名,流通股股东(即B股股东,下同)24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362,876,6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80%。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00%;B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2,876,692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6.2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志云主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议题《关于浙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回避表决。
    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60,347,5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44%(其中:内资股520,036,8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40,310,742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4.016%);反对0股;弃权2,565,95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456%(其中B股2,565,950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984%)。
    三、议案决议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由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四、律师鉴证情况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