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浙江省物价局以浙价商[2005]99号文下发了《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我省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现将该通知中与公司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有关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1.58分(含税);
    二、取消超发电价政策;
    三、电价调整自2005年5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
    上述电价调整后,公司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
    单位:元/千千瓦时
调整前的上网电价(含税)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 发电利用小时 发电利用小时 发电企业名称 (含税) ≤5500 小时 >5500 小时 台州发电厂 434.8 419 328 萧山发电厂 403.8 388 328 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03.8 388 328
    根据2005年度预算年发电7045利用小时测算,按照合并报表口径,本次电价调整预计将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约3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煤炭成本上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压力。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