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6日在杭州金溪山庄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35名(其中:内资股股东5名;B股股东30名),持有公司股份1,370,303,8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17%(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00%;B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0,303,818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7.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永森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
    1、《关于解除为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提供股东按份担保的议案》
    同意1,370,303,8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50,303,818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向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1,370,303,8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50,303,818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议案决议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上网电量销售的收益权为其负债提供质押担保,解除公司为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提供的股东按份担保。
    2、同意按照公司的持股比例,向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资本金3.64亿元;并根据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按照二期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注入上述增资资本金。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