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1年3月25 日在浙江 世界贸易中心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13人、实到13人, 监事全部列席会 议。会议由董事长庄虎卿主持。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公司200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通过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通过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0年度实现税后利润621,708,729.65元(按国际会计准则为611,878,000元) ,分别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共计124,341,745.94元, 加年初未分 配利润702,544,563.88元(按国际会计准则为700,808,134.70元)。根据孰低原则, 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88,344,388.76元(按中国会计准则为1, 199, 911 ,547.59元)。公司按年末股本20.1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8 元 (含税),共计438,180,000.00元。分配后,公司尚余未分配利润761,731,547.59元 (按国际会计准则为750,164,388.76元)。
    此分配预案须提交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拟在2001年度结束后分配利润一次
    (2)2001年度拟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当年实现净利润的40%-60%
    (3)分配方式采用现金派发方式
    (4)具体分配方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通过公司2001年财务预算报告
    7、通过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8、原则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授权制度(详见 附件)、授权经理制度的议案
    9、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通过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25日
    股东大会授权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实施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1、收购、 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占公司最近审计的总资产的50%以下;
    2、收购、 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 以下;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被收购、 出售资 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被收购、 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以与这部分产 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计算;
    3、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与承担债务金额、交易费用等一并计算),占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
    第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 以其 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四条尽管有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但对于与关联人实施的关联交易,其总额低 于3000万元或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的,董事会有权决定,若金额超出该 标准,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 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 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过, 协议 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 公司可豁免执行本制度第四、第五条款, 但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 注中就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如单个项目拟投入的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亿元, 且年度对外投入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净资产的 30%,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实施该项投资。
    第八条经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十二个月内发行不超过本公司 当时已发行内资股或境内上市外资股50%的股份。
    第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