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商[2004]155号《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浙江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江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均为5500小时,超过国家核定电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0.328元/千瓦时(含税)的超发电价。
    公司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如下:
发电企业名称 调整后含税上网电价 调整前含税上网电价 (元/千千瓦时) (元/千千瓦时) 发电利用小时 发电利用小时 发电利用小时 发电利用小时 ≤5500小时 >5500小时 ≤6000小 >6000小时 80% 20%[注] 80% 20%[注] 台州发电厂 419 328 419 419 247 419 萧山发电厂 388 328 381 381 243 381 浙江长兴发电有 388 328 387 387 新机组 387 限责任公司 未定
    [注]:由于电力供应紧张,浙江电力市场从2003年7月份开始暂停竞价,竞价部分上网电量按合约价格结算。上述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按照2004年度预算发电利用小时估算,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未受电价调整的影响。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