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2日在杭州香溢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20名(其中:内资股股东5名; B股股东15名),持有公司股份1,348,562,4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09%(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 B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8,562,477股,占公司 B股股份的4.1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永森主持。
    二、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对南方证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由于南方证券管理混乱、内控不力、经营不当,其财务、资金状况恶化,于2004年1月2日被实施行政接管。鉴于上述情况,并根据南方证券审计机构提供的有关审计说明等资料,同意在2003年度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8,015万元。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如下:
    以境内会计师审计后的母公司税后利润609,283,351.82元分别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各60,928,335.18元,共计121,856,670.36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36,264,021.69元。经派发2002年度红利498,480,000.00元后,2003年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237,784,021.69元。
    根据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按孰低分配原则,以2003年末总股本20.1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502,500,000.00元。
    具体利润分配事宜将于近期另行公告。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聘请一年。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之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
    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经理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出。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金额标准进行认定。
    (二)除电力等能源类基础设施项目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及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公司
    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下列资信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权关系明确;
    3、无终止或破产或解散的可能;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无重大遗露;
    5、无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6、无其他较大风险。”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内容不作变更,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同意1,348,562,47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其中:内资股1,320,000,0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外资股28,562,477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