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25日在杭州国际假日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20名(其中:内资股股东5名;B股股东15名),持有公司股份134958165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14%(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200000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100%;B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9581656.0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4.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永森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议题《关于参与投资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回避表决。
    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28237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764%(其中:内资股520036800股,占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B股22786967.00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7.031%);反对679468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36%(其中B股6794689.00股,占B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2.969%);弃权0股。
    三、议案决议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参与投资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并按照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5%出资。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