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云杰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01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和《南华 早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将于2001年5月28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已经将各自的《股东登 记表》和《授权委托书》于2001年5月22日备置于公司住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1 年5月28日上午9时整在浙江世界贸易中心大饭店(杭州市曙光路15号)召开, 由公 司董事长庄虎卿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签名册》,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1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和浙江省公 证处的公证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于2001年5月18日提出关于调整董事、 监事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公司已予以公告。经本所律师审查,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为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持有公司799,96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0%。本所认为,浙江省电力开发 公司具有提出新提案的主体资格且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为1,344,53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10,000,000股的66.89%。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 决票由2名股东监票人和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董事长庄虎卿先生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九项,其中第一至八项议案(见 下)由公司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提出, 第九项议案由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省电力开 发公司提出。
    5、表决结果。经监票人及清点人清查,本次股东大会九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分别 如下: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291,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6.78%。
    (2)《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291,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6.78%。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4,414,60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99.51%。
    (4)《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4,414,60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99.51%。
    (5)《审议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289,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6.77%。
    (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0,711,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4.42%。
    (7)《股东大会授权制度》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291,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6.78%。
    (8)《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291,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6.78%。
    (9)《关于调整董事、增补监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1)选举胡江潮为公司董事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579,60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7.96%。
    9.2 选举沈志云为公司董事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18,454,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75.22%。
    9.3 选举李建国为公司董事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18,454,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75.22%。
    9.4 增补胡根法为公司监事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18,454,31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75.22%。
    9.5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内资股同意1,320,000,00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B股同意21,577,600股,占 有效表决票的87.95%。
    同时免去庄虎卿、胡松如、褚嘉华三位董事职务
    本所认为,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的 事项和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众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云杰(签名)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