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29 日上 午8时30分在内蒙古东胜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1年2月27日 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南华早报》上刊登。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20244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1% ,其中, 内资股(国有 法人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2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 %,外资股股 东及代表 6 人,代表公司股份244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会议采用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经现场统计,通过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内资股股东以200000000 票赞成, 外资股股 东以2447000票赞成,无反对和弃权票。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公司章程中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2)、 对《公司章程》的第六十七条中“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修改为“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
    (3)、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4)、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 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人。”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 会召集人一人。”
    (5)、 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境外主要募 集行为发生地的一份有重要影响力的报纸或期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修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南华早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2、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祁文彬、王占珍、张东海、刘春林、田尚万、李文山、王玉森、尹又伊、 张风翔先生为公司董事,上述人员每人的表决结果均为内资股股东200000000 票赞 成,外资股股东2447000票赞成,无反对、弃权票。
    以上每个候选人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朱爱国、张建国、唐如钢、苏中友、赵世荣、白井泉先生为公司监事, 上 述人员每人的表决结果均为内资股股东200000000票赞成,外资股股东2447000 票赞 成,无反对、弃权票。
    以上每个候选人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赵洋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30日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祁轶平、常宏、白在良三位为职工监事, 已经公司职代会选 举产生,在本此股东大会上不作选举。
    董事、监事简历见2001年2月27日《上海证券报》、 《南华早报》的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