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伊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7月6日签署合同,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内蒙古伊泰非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旨在以兴和地区优质彭润土为基础,运用先进技术,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由于内蒙古伊泰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母公司,根据《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三届六次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内蒙古伊煤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注册资本为33043万元,公司性质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营原煤产、运、销,兼营销售矿山机械、建筑材料,种植业、养殖业、餐饮业。法定代表人:张双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伊泰非金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集团公司以现金资产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本公司以现金资产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注册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法定代表人:李增润,经营范围:非金属材料(膨润土)的采矿、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服务。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设立内蒙古伊泰非金属科技有限任公司可以以兴和地区优质彭润土为基础,运用先进技术,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同时使公司经营多元化,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刘文光、刘怀宽、秦明先生在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上表决同意该事项。3名独立董事认为,设立该子公司可以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并不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
    2、设立协议书;
    3、独立董事意见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