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23日上午8:30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3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商报》上刊登。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20062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1%,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外资股股东及代表13名,代表公司股份62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现场统计,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200000000票赞成,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6251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作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审议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200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全年99万元,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全年40万元。
    本次大会经北京隆安事务所李京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