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外字〖2003〗1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华羊绒精纺织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及鄂国税外字〖2003〗57号《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公司属于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止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公司执行内国税外字〖2001〗38号《关于对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执行期限为2001年至2003年。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