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5日上午8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祁文彬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商报》上刊登。以通迅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2003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3%,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外资股股东及代表5名,代表公司股份3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通讯)方式,经现场统计,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200,000,000票赞成,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000票赞成,零票反对,93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赞成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审议通过将公司帐龄在三年以上且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10088572.92元从公司已提取的坏帐准备中核销。
    本次大会经北京隆安事务所李京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