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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B股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2001-10-17 打印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丽建材”)的委托, 指派吴伯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 任汇丽建材本次受让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60% 的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受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就汇丽建材本次股权受 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受让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独立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汇丽建材本次股权受让适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 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汇丽建材的承诺和保证,即:汇丽建 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上 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丽建材为本次股权受让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汇丽建 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权受让所涉及的交易

    本次股权受让所涉及的交易为:

    汇丽建材受让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集团”)所持有的上海 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格板公司”)60%的股权。 股权受让的价 格以有关评估结果为依据。在汇丽建材与汇丽集团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生 效之日后的90日内,汇丽建材应当向汇丽集团全额支付受让股权的对价。

    二、关于塔格板公司

    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7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 期限为20年。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930万元,注册资本为 美元66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定。上海汇丽- 塔格板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聚碳酸酯或其他高分子材料板材的生产与销售。

    上海汇丽- 塔格板材有限公司目前的股东各方(中外合资经营各方)为:汇丽 集团(出资399万美元,占塔格板公司注册资本的60%)、 以色列塔格有限公司(出 资166.25万美元,占塔格板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高动有限公 司(出资99.75万美元,占塔格板公司注册资本的15%)。

    三、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1、汇丽建材

    汇丽建材系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1995)640号文件批准,由原上海汇丽( 集团)公司(现已改制为汇丽集团)、中信房地产公司、中技开发公司、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共同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汇丽建材的设立日期为1996年6月 24日。汇丽建材现股本总额为16500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8000 万股。 汇丽建材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900939。

    根据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汇丽建材的注册号为:企股 沪总字第022507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定; 经 营范围为:生产化学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配套建筑五金;销售自产产品及上述产 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和售后服务,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 证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汇丽建材依法有效设立并存续,未发现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与汇丽集团就本次股权受让事宜进 行交易的资格。

    2、汇丽集团

    汇丽集团成立于1993年9月13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根据公司登记 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汇丽集团的注册号为:3100001002512;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法人代表为:张永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化学建材,建筑涂料,防水装潢粘结材料,塑料制品, 精细化工产品,房屋配套产品,五金装潢材料,自营进出口业务,木业产品, 新型墙体 材料,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

    本所律师认为,汇丽集团依法有效设立,并有效存续,未发现存在依据法律、 法 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与汇丽建材就本次股权受让 事宜进行交易的资格。

    四、关于汇丽建材与汇丽集团的关联关系

    汇丽集团系汇丽建材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汇丽建材6019.9 万股股份(其中国家 股633600股),占汇丽建材总股本的36.48%。

    汇丽建材因受汇丽集团控制,而与汇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股权受让构成 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五、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生效条件

    2001年7月16日,汇丽建材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 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议案》。2001年7月16日,汇丽建材与汇丽集团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共8条,分别就股权转让额、股 权转让的定价及支付、股权转让的实施、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 解决、签署以及生效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 该协议的生效须基于以下所有条件 的满足:

    (1)汇丽建材委托的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完成资产评估,评估的结果经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

    (2)塔格板公司的外方合资者放弃对于交易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塔格板公司董事会通过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4)汇丽建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让股权的决议,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经塔格板公司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

    (一)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双方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签约主体资格;

    (二)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的批准

    汇丽建材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汇丽建材的关联董事均在就该各项议案的表决时回避。

    塔格板公司的外方合资经营者,以色列塔格有限公司已经于2001年8月23日签署 《承诺书》,同意汇丽集团将塔格板公司60%的股权及该等股权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 给汇丽建材;同意放弃对于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并承诺将通知其委派于塔格板 公司的董事投票同意上述转让。

    塔格板公司的另一外方合资经营者,美国加利福尼亚高动公司已经于2001年8月 2日签署《承诺书》,同意汇丽集团将塔格板公司60% 的股权及该等股权项下的权利 义务转让给汇丽建材;同意放弃对于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并承诺将通知其委派 于塔格板公司的董事投票同意上述转让。

    塔格板公司已经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股权受让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受让事宜,尚需经汇丽建材股东大会批准后, 报请塔格 板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关于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的信息披露

    汇丽建材于2001年7月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上海汇丽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上海汇丽—塔格板材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该 等公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的评估工 作。此外, 汇丽建材聘请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受让关联交易事 项出具独财务顾问报告。本所律师认为,汇丽建材须将有关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以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法进行公告。

    八、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伯庆 律师

    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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