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现将上海 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协议转让持有的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泰B股”)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财政部‘财企(2001)479号’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 资预(2001)362号’文批准,我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2日、2001年4月23日与上 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生效,我公司以协议方式出让持有的金泰B股10530万股, 占总股本的56.83%,出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0元,出让金额为人民币16848万元, 本次出让后,国资公司成为金泰B股第一大股东,我公司此次转让股份后, 不再持 有金泰B股的股份。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3号批准, 同意豁免国资公司 由于此次受让持有金泰B股56.83%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我公司与国资公司无任何关联产权关系。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至今,我公司及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持有金泰B股和买卖金泰B股的情况。
    五、本公司承诺对本次出让股份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所转让的股份亦 不存在任何质押、判决、裁决及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事项。
    六、我公司经营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设备总成套或分交,对外承包劳务,实 业投资,机电产品及相关行业的设备制造销售,为国内和出口项目提供有关技术资 询及培训,市国资办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贸易(除专向规定)。 经济性质:国有企业。注册资本47.3068亿元。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353号;
    2、财政部财企(2001)479号文;
    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2001)362号’文;
    4、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0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