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本公司董事长陈木森先生的召集与主持下,于2004年12月15日在公司注册地湖北省黄石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计8人,所持股份计180,973,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11%。其中,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计103,541,4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3%;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计77,43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8%;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共计77,45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9%;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共计103,520,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2%。出席会议的上述股份登记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审议及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并批准关于设立华新阳新水泥有限公司及与之相关关联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7,453,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20,6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432,4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453,0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及议案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的相关公告。
    关联方股东华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张粒律师、熊壮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意见。其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