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一、股权划转概述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02年9月27日与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合同》。根据该合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的本公司总股本50.21%0#%2的66,556,270股的国家股股份全部划转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接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469号文《财政部关于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并于2002年11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刊登了本公司国家股股权划转获财政部批复的提示性公告。
    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及控股股东的变化情况
    本次国家股股权划转后,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132,556,270股,其中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家股股份66,556,270股,占50.21%0#%2,其余49.79%的股份为已上市流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证,在《股权划转合同》签订日前的六个月内,除一名董事因受他人委托利用其B股帐户卖出代购的本公司流通股股票一次外(注: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上海证交所作了书面检查和说明),公司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均无买卖本公司流通股股票的行为。
    四、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国家股股份划转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将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合同》。
    2、财政部财企(2002)469号《批复》。
    3、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划转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50.21%国家股的公告
    一、股份划转概述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我办”)于2002年9月27日与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签定了《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合同》,我办将所持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股份”)6655.627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1%)0.%29划转给锦江集团持有。
    本次股权划转已得到财政部(财企)2002(469号)文件的批准。
    本次股权划转后,我办不再持有国旅股份的国家股。
    二、我办有关情况
    我办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的直属机构。
    三、我办与锦江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在股份划转协议洽谈前后及报送材料前的6个月内,本办及关联人无任何买卖国旅股份流通股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章)    2003年4月8日
     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50.21%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一、股权划转概述
    本公司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02年9月27日签订《股权划转合同》。根据该合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的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0.21%0.%2的66556270股的国家股股份全部划转本公司持有,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次股份划转已先后获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股(2002)19号文《关于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469号《财政部关于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通知 并购处豁免(2003)第9号 。
    二、上市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国旅B股
    股票代码:900929
    三、本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日期:1984年3月。公司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3楼。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5722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梁。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及管理,办公场所的租赁,旅馆设备,游乐配套服务、咨询。
    四、本公司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划转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已按规定履行了全部报批程序。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本次股权划转的全过程,并出具《关于锦江 集团 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六、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证,在《股权划转合同》签订日之前的六个月内,本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买卖“国旅B股”流通股股票的行为。
    七、本公司控股、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
    本公司持有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202990614股的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48%。该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上海锦江饭店(占总股本0.67%)、上海友谊汽车服务公司(占总股本0.64%)、上海和平饭店(占总股本0.33%)为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八、备查文件
    1、《股权划转合同》。
    2、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
    3、财政部《批复》。
    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