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独立董事就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参股上海锦江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江旅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投资参股锦江旅馆,发展锦江之星经济型旅馆,是适合大众化旅游消费需求的,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2、公司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锦江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沪东洲资评报字〖02〗第C0500331号)为参考依据,以溢价方式投资参股锦江旅馆是合理的,没有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3、公司关于投资参股锦江旅馆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叶龙
    独立董事 朱荣恩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