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安排,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30日及2007年元月1日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评估值支付了收购平煤集团十三矿、朝川矿公司、香山矿公司等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的价款99,398万元和11,044.24万元,共计110,442.24万元。自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期间上述收购的资产、负债及业务的变化所形成与评估值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审计后的结果进行调整。上述收购资产的收益从2007年元月1日起计入本公司。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