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根据股于2006年4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了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核准。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如下:
    1、第十九条全文修改为“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34,018,850,026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248,000,000,000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4.25%。”
    2、第二十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普通股86,018,850,026股,包括71,068,850,026股的境外上市股份,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1.28%,以及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14,950,000,000股的境内上市股份。
    本行经前款所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4,018,850,026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18,006,174,032股,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18,006,174,032股,其他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14,950,000,000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83,056,501,962股。”
    3、第二十四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