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规定,依照《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改说明书")的约定,拟于近期集中办理个人股对价偿还事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改对价垫付基本情况
    根据2006年7月3日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改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支付对价股份,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2股的股份对价。宝安集团、国资公司、华汉投资、华一发展四家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合计支付现金总数为9,773,664元。应由个人持有的非流通股(以下简称"个人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由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代为垫付,垫付总额为64,128股,垫付股份占个人股总数590,860股的10.8533%。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该等个人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向华汉投资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待取得华汉投资同意后,由马应龙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个人股对价偿还基本情况
    根据2007年5月19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全体股东每10股获送红股2股,派现金3元。华汉投资代垫股份在获得送红股部分后代垫股份增加至76,953股,代垫股份因《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而获得的孳息16,032.00元。垫付股份仍占个人持有的限售流通股总数的10.8533%,个人股在偿还代垫股份时需一并偿还孳息部分。
    三、个人股股东分别与华汉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方:461名持有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股东,代表股份数709,032股。转让标的为华汉投资代垫股份76,953股及代垫股份因《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而获得的孳息16,032.00元。
    股份受让方: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马应龙法人股股东,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639,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1%。
    四、个人股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及申请上市的手续
    个人股股东在办理对价偿还手续时可自愿选择本人自行至上海办理或委托公司及华汉投资代为办理,在完成股份转让过户后,经华汉投资同意由马应龙公司办理申请上市手续。具体方式为:
    1、自行办理
    个人股股东自行办理对价偿还过户手续的,经与华汉投资协商后前往上海办理。办理过户时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2、委托办理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个人股股东委托公司及华汉投资办理对价偿还事宜的,应先办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1)办理时间:2007年6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11:40,下午14:30-17:10。
    (2)办理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公证处(湖北省民政厅对面),
    地址:武汉市楚雄大道436号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公证处
    (3)公证费: 240元/人,由委托人承担。
    (4)个人股股东办理委托事宜时,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5份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及5份复印件。
    不明事宜可与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咨询。
    联系电话:027-87389583、87291519、13971352422
    五、备查资料
    1、《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股份转让协议》。
    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