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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1 证券简称:G长丰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9-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股东出席情况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 年9 月22 日上午9:00 在湖南省长沙市神农大酒店23 楼神农轩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 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6,649,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6.53%,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建新先生因故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推举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正初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 年上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 年上半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根据2005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业务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同意向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2005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金额为100万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钟新农先生和石川明彦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选举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欧裕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铃木道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同意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欧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铃木道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306,649,0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袁胜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9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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