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3 月14 日,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的通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26 号《关于将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所持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偿划转给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将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所持有的公司48,279,800 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05%)无偿行政划转给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国有法人股划转事宜,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于2006 年3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公告了《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2006 年3 月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宜(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2006 年5 月16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 539号),同意将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所持有的公司48,279,800 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05%)无偿行政划转给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国有股划转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0067.03 万股,其中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202,143,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45%,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
    上述国有法人股划转事项已触发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义务,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收购报告书及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批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