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委派李鹏先生、张斌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泰君安《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通知》:因工作调动原因,国泰君安决定不再委派李鹏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而改由张江先生接替李鹏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张斌先生、张江先生。
    特此公告。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