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5号东营科英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公告形式向所有股东进行了通知,会议由董事长刘双珉先生主持,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52,515,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9,695,712股的37.5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并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并通过《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139,695,7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2,793,914.2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7、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200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139,695,7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共转增资本公积金27,939,142.40元,转增后总股本由现在的139,695,712股变更为167,634,855股。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
    8、审议并通过《关于支付2006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支付2006年度公司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大会通过继续聘请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资金往来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15,70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庄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