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1 月 13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皖国资产权函[2006]10 号《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正式批准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