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41 号)的文件精神,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在原1996 年的基础上上浮10%作为基准价格,原允许上下浮动5%的幅度改为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维持5%不变。
    公司将相应上调整民爆产品的出厂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自2005 年6月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6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