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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4 证券简称:建设机械 项目:公司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9-25 打印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10155.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7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峰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补充完善〈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以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建设机械成套设备、筑路机械成套设备、金属结构产品及相关配件的生产、销售;企业所需原辅材料、设备的购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修改后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建设机械成套设备、筑路机械成套设备、金属结构产品及相关配件的生产、销售;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工程机械设备的维修业务;企业所需原辅材料、设备的购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同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同意票10155.6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的100%。

    二、批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将独立董事津贴由每年1.5万元调整为2万元,自2004年度起实施。

    同意票10155.6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的100%。

    三、批准《关于补充完善〈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2月10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上市后实施的章程中原空缺部分进行了完善(详见公司网站: h t t p:// w w w. s c m c- x a. c o m)。

    同意票10155.6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的100%。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9月24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4 年8月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4 年9 月24 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10155.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4%。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层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郭斌

    二OO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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