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现时持有本公司股份4152.8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3%)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西民三初字第00136号)。因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太华路支行诉西安煤矿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建设集团作为保证方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1993年12月23日,西安煤矿机械厂因引进技术项目与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办事处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0万元,年利率为10.98%,借款期限自1993年12月23日至1998年11月20日,建设集团之前身陕西建设机械厂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合同权利已转移至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太华路支行)。现西安煤矿机械厂到期未能归还借款,被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太华路支行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西安煤矿机械厂和建设集团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部分利息500万元。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因大股东诉讼所引致的投资风险,对此诉讼事项本公司将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