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件的要求,将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公告的“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6元。”更正为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该公告(2005年6月10日公告)其他内容不做变更。
    特此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