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1月24日以电话形式发出通知,并于当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一致同意戴志勇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根据丁凯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乐碧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2007年12月止。
    鉴于乐碧宏女士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在此期间,董事会指定戴志勇董事协助乐碧宏女士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