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8月1日以电话形式发出通知,并于当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12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电燃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市宁电燃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并按持股比例(70%)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为宁波市宁电燃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已于2005年7月29日还款,担保责任也已同时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