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2月18日以电话形式发出通知,并于当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2名,实到12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电燃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市宁电燃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6个月,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并按持股比例(70%)承担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