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三章存在错误,原文是:截止到2006年4月12日,本公司通过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共持有广安爱众社会法人股982.6765万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5.95 %,过户完成后,为广安爱众第四大股东。
    现更正为:截止到2006年4月12日,本公司通过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共持有广安爱众社会法人股982.6765万股,占广安爱众总股本的5.95 %,过户完成后,为广安爱众第三大股东。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