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申请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6月28日银发[2007]21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通知》的批复,通知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核定你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为3.8亿元,该限额有效期至2008年6月底。你公司在限额内可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前应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你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由中国光大银行主承销。你公司如在2008年6月底前变更主承销商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你公司应按照《短期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做好信息披露,发行和兑付工作。
    五、你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和兑付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项。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用途主要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