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2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227,796,0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61,913,893的 62.9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二)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本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为172,852,244.54元,2005年度结转过来未分配利润142,351,685.73元,2006年底可供分配的利润共为315,203,930.27元,按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计17,285,224.45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7,918,705.82元。
    公司2006年度按税后净利润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后,以200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61,913,8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含税)共派现金股利18,095,694.65元,剩余利润279,823,011.17元结转下一年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九)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7,796,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