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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04-09-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8日上午9:00在长沙市芙蓉区竹园路2号新五丰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数6515.39万股,占公司总股数(10015.39万股)的65.10%,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并邀请了公司保荐代表人范翔辉先生出席了此次会议,湖南开元律师事务所谢勇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跃文先生主持。

    在此次会议上,各与会股东审议了《关于审议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内容详见2004年8月17日《上海证券报》)。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交联交易公告刊登于2004年8月17日《上海证券报》),湖南省粮油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005.39万股)作为关联股东在会上按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最终各与会股东通过书面方式投票表决:以同意数1510万股,占出席此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数0股,占出席此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0%;弃权数0股,占出席此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0%,通过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曾发表过独立意见,见2004年8月17日《上海证券报》。

    湖南开元律师事务所谢勇军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资产评估报告书》(开元所评报字[2004]第416号)

    4、《房屋购买合同》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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