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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G博汇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0-2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2005 年10月21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0月21日下午1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0月19日-2005年10月21日每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即2005年10月19日至21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南首天乐园皇家大酒店8层会议厅。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延良先生。

    (六)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84人,代表股份173,199,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9%。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132,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61.11%。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278人,代表股份41,199,59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49.05%,占公司总股本的19.0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2,885,86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3.44%;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262人,代表股份38,313,73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45.61%,占公司总股本的17.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审议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公告详见2005年9月19日、9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3,199,595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1,199,595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69,291,54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反对票3,88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弃权票25,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7,291,543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51%;反对票3,88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弃权票25,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情况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3,008,291       同意
    尤文栋                                  858,760       同意
    王晓菲                                  784,240       同意
    田玉琴                                  605,068       同意
    交通银行-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561,760       同意
    王晓丽                                  437,500       同意
    郭太彬                                  434,240       同意
    魏娜                                    432,600       同意
    李强                                    429,549       同意
    王玉林                                  418,498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提案,以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0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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