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 年9 月23 日上午在北京市九华山庄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刘学义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 人,代表股份98,20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2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2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管理办法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2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韩城中鲁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事项关联股东(李中柯为韩城中鲁公司的法人代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3,000,000 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95,2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卫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