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葛洲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43号)文件精神,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葛洲坝电站上网电价除送湖北省外,送湖南、河南、江西、上海、安徽、江苏、浙江各省、市由每千瓦时0.1599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22元。葛洲坝电站电价调整后,对有关地区的影响通过降低三峡基金征收标准解决。上述价格调整,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