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已于2005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分为两个事项进行表决。现根据广大投资者意见,为简化表决程序,特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作为一个事项进行表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作任何改变。因表决方式的改变,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有关表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见《〈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说明》(附件1)。
    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到账后复牌。其中,认股权证计划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分为两个事项进行表决。现根据广大投资者意见,为简化表决程序,特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作为一个事项进行表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作任何改变。因表决方式的改变,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有关表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见《〈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说明》(附件1)。
    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二次补充通知。如果已经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8月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8月1日?2005年8月5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每日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1号 北京中环假日酒店(电话:010-83970088)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审议议案
    《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进行分类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2005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三)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若股东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则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四)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独立董事将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为此,公司独立董事崔建民、林义相、吴敬儒及武广齐一致同意武广齐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第二次补充报告书》。
    其中,征集投票权时间延长至2005年8月3日17:00。投资者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补充报告书》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项下的两个表决事项同时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已发出的征集投票权文件继续有效,但如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项下的两个表决事项不同时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其已发出的征集投票权文件一律无效,投资者应重新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第二次补充报告书》办理征集投票权委托事宜。
    (五)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按《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第二次补充报告书》的规定处理,委托人未按规定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以委托征集人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以委托征集人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为准。
    5、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7月21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所有流通股股东,均有权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七)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股票已于2005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到账后复牌。
    (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如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其中,认股权证计划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九)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登记方式:符合第(六)项所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符合第(六)项所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5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9日,每日9:00至11:00,14:00至17:0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3层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联系方法:
    联 系 人:吴胜亮,杨庆华,徐光
    电 话:010-58688900
    传 真:010-5868889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3层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00032
    6、其他事项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特此通知。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修改说明
    一、关于特别提示
    原文(一)后增加以下内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日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原文: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分为两个事项表决,事项一包括对价措施及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承诺,事项二包括认股权证计划和关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安排。在事项一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自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始,公司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事项二的生效需以事项一的表决通过为前提,即如事项一未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则事项二是否获得表决通过均不生效。如事项一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事项二未获表决通过,则不影响事项一的实施以及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公司认股权证计划实施与否,不影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的上市流通权。
    (四)公司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中的表决事项一,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中的表决事项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遵守持股承诺,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到账后复牌。如同时通过表决事项二,认股权证计划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为:
    (三)公司已申请公司股票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到账后复牌。
    (四)认股权证计划将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一部分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认股权证计划一并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将尽快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实施认股权证计划。如果监管部门关于认股权证的规定发生变化,公司本次公告的认股权证计划可能存在与其不符之处,存在需根据监管部门颁布的新规定进行调整的风险。公司认股权证计划实施与否,不影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的上市流通权。
    二、关于释义
    删除以下内容:
    事项一 指股权分置方案中的对价措施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承诺
    事项二 指股权分置方案中的认股权证计划和关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安排
    三、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方案内容
    4、关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安排
    删除以下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分为两个事项表决,事项一包括对价措施及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承诺,事项二包括认股权证计划和关于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安排。在事项一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自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始,公司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事项二的生效需以事项一的表决通过为前提,即如事项一未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则事项二是否获得表决通过均不生效。如事项一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事项二未获表决通过,则不影响事项一的实施以及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程序
    原文:
    6、公司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中的表决事项一,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如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中的表决事项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遵守持股承诺,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到账后复牌。如同时通过表决事项二,认股权证计划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为:
    6、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向 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审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