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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0 证券简称:G长电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3-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5年3月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4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5,816,404,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56,000,000股的74.04%。其中非流通股共计5,364,100,000股,流通股共计452,304,105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永安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三峡工程1#、4#发电机组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总公司”)收购三峡工程投产发电的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1#、4#两台发电机组。其中1#、4#机组收购价格分别为4,926,226,752.45元和4,911,190,909.42元,总计人民币9,837,417,661.87元。2005年3月3日双方在北京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资产交割日为2005年3月5日。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三峡总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67,054,105股。

    表决结果:同意867,054,10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东同意414,7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东同意452,304,105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三峡工程1#、4#发电机组贷款融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95亿元收购三峡工程1#、4#发电机组。2005年3月3日各方在北京签订贷款融资协议。各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见下表。

金融机构名称             额度      期限*1   利率*2   担保方式*3
国家开发银行             25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     20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     15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     5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中国银行三峡分行         4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         4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招商银行宜昌支行         4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4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     2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广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1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1亿元     5年      5.265%  免担保

    注:1、贷款期限均为5年,可以提前还款,也可以展期;

    2、贷款利率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本次贷款合同首次执行利率为5.265%,以后贷款利率每年1月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重新调整;

    3、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免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5,816,404,10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东同意5,364,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东同意452,304,105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和李广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与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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