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4年8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5,720,584,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56,000,000股的72.8180%,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李永安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收购三峡工程1#、4#发电机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1、同意公司于2005年年初向三峡总公司收购三峡工程投产发电的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1#、4#两台发电机组;
    2、同意本次收购资金拟通过包括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银团贷款等方式负债解决;
    3、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单台机组的实际收购价格不超过2003年公司收购三峡工程首批发电机组平均价格46.75亿元的105%(含)的范围内,全权处理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事宜。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1,234,546股。
    表决结果:同意771,234,54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参加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出资方式出资人民币20亿元参股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投资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719,514,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13%;反对1,070,0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和李广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与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