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03年度6月30日前实现利润向全体发起人股东派发。
    2003年度7月1日后实现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31日
    除息日:2004年6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8日
    一、分红派息方案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2004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2003年度6月30日前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253,699,339.77元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总股本5,53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发起人股东派发;2003年度7月1日后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2003年年末公司总股本7,85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31日
    2.除息日:2004年6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8日
    三、本次分红派息的发放对象
    2003年度6月30日前实现利润的发放对象为全体发起人股东;2003年度7月1日后实现利润的发放对象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本次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72元。持有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9元(含税)。
    2.持有本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发起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真:010-58688898
    联系人:吴胜亮杨庆华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