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4年5月14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8人,代表股份6,019,382,20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2%,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李永安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通过《关于陆佑楣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陆佑楣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关于增补毕亚雄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毕亚雄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6,009,446,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反对0股,弃权9,935,692股。
    3.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3年实现税后利润1,437,567,437.43元,其中上半年实现税后利润305,661,855.14元,下半年实现税后利润1,131,905,582.29元。
    根据公司2002年股东大会通过的滚存利润处理方案,公司上半年利润由老股东共享,下半年利润由公司上市发行新股以后的全体新老股东共享。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按可供分配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3,756,743.74元;按可供分配利润的7%提取法定公益金100,629,720.62元。
    (2)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上半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53,699,339.77元,下半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939,481,633.30元。
    (3)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公司2003年上半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由老股东按股权比例全额分配;下半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90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利润707,040,000.00元。
    (5)未分配利润232,441,633.30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0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在规定限额内决策投资国债及国债回购事宜的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范围内对投资半年内到期的国债现券及国债回购事宜进行决策。
    同意6,017,868,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反对0股,弃权1,513,350股。
    9.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100万元,聘期一年。
    同意6,019,38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和郭立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