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印发国家计委关于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方案的请示的通知》(计基础[2001]2668号)、《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三峡水电站电能分配方案的请示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28号)等文件确定的关于2004年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原则,2004年4月28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国家电网公司作为输电方,分别与购电方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签订了《200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及输电合同》。根据合同约定,2004年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将分别消纳三峡水电站的年度发电量为82.3亿千瓦时和169.9亿千瓦时,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原则执行。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