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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0 证券简称:长江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5-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6,557,184,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12,085,457股的69.667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永安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收购三峡工程7#、8#发电机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收购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三峡工程7#、8#两台发电机组,收购交割日为2007年5月31日,收购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04.42亿元,其中7#机组52.33亿元,8#机组52.09亿元。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432,408股。

    表决结果:同意665,206,3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226,096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郭克军律师和杨继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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