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7年5月8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5,751,248,5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186,737,600股的70.2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永安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51,248,5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51,248,5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51,248,5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6年度公司实现税后利润3,619,126,238.69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和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61,912,623.87元。
    2、本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向股东分派股利
    提取公积金后,2006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257,213,614.82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在2010年以前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五。按68%的分红比例,公司分配现金股利2,214,905,258.08元,拟在公司认股权证行权结束后派发,派发基数以权证行权后的总股本为准,具体每股派发现金股利另行公告。
    4、未分配利润1,042,308,356.74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5、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5,751,248,5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110万元人民币,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5,751,248,5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在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议案》。
    预计2007年公司在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将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01,898,574股。
    表决结果:同意601,898,57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金莲淑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聘请金莲淑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51,248,5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郭克军律师和杨继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