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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0 证券简称:长江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10-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事项的议案》系控股股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的新增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5,874,128,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186,737,600股的71.751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永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67,316,3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874,128,890股的99.8840%;反对0股,弃权6,812,534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4,12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874,128,890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4,12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874,128,890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4,12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874,128,890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4,12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874,128,890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资金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营效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62.90%)提出了在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于2006年9月15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并增加议案的通知。

    股东大会同意:

    1、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境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本金总额与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2、授权公司董事长按照上述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处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申请有关事项,并在短期融资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的十二个月内,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实际发行金额、发行次数等相关事宜,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表决结果:同意5,874,12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874,128,890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前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郭克军律师和杨继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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